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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和智力成果權的案例

人身權案例壹:被告人郭玉珍,女,36歲,初中文化,工人。1984年,郭玉珍把在原籍寄養了6年半、現年7歲的兒子向東接回上學。向東剛滿半歲就離開父母,壹直由外婆撫養。在這6年半中,郭玉珍每年僅回娘家看望兒子壹次,因此,母子之間沒有感情,在向東被接回家不到兩個月時間,便6次離家出逃,有4次壹人回到外婆家。同年9月26日,郭玉珍見向東放學後又未回家,即四處尋找,到晚10時許才把向東找回,十分惱怒,便用皮帶抽打向東的背部。向東上床睡覺時,郭又按住他用皮帶抽打其臀部。向疼痛求饒說“我不再跑了”時,才停止抽打。向穿上衣服又往屋外跑。郭將向找回後,又用皮便抽打其臀部。向謊稱要“拉屎”,又往外跑,被其父找回,郭更加惱怒,當即把向的褲子扒光,用皮帶抽打臀部。向疼痛難忍,在床上亂滾,並說“我真的要拉屎”。向下床拉屎時,昏倒在院壩裏。後被郭發現抱回室內,向已不能站立。當晚12時許,郭見向眼神異常,即請來醫生,救治無效死亡。經法醫屍檢鑒定:死者向東背部有皮帶重復打擊皮下出血傷痕,腰致臀部、兩條大腿後側有50×30公分大面積皮下出血。結論為外傷休克死亡。①本案屬於親生母親教育子女方法不當過失殺死子女案件。

案例二:夏某與前妻離異後,經朋友撮合,於2006年情人節帶著9歲兒子小華,與離異女張某及其兩歲兒子,壹起組成了新家庭。9月11日下午,張某趁其他人外出之機,以小華不聽話為由,將燒紅的火鉗烙在了小華的屁股上。張某還威脅痛得大叫的小華“越鬧燙得越兇,不準給任何人講”,小華只有壹動不動地咬緊牙挺住,直到自己的生殖器都被燒紅火鉗烙遍了,張某才收手。事後案發,張某在逃竄壹段時間後投案自首,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本案屬於典型的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再婚家庭暴力事件。①

案例壹和案例二分別是親子關系中父母非法侵害子女生命、健康權行為,其侵權行為理應受到法律制裁。 由於我國歷經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古代秦律中所確認的父子關系是上下尊卑關系,自秦、漢、唐以來,中國壹直奉行的是父母有絕對權利,子女僅有遵從之絕對義務為原則。②這種封建思想的影響,使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無獨立人格權,在家庭中的人身權益得不到應有保護。如:現實中的童工問題;失學兒童問題;父母不盡扶養義務傷害子女身心健康問題;父母望子成龍,將對後代的“愛”和成才希望全部寄托在壹個孩子的身上,對其提出過高的要求,強迫子女讀書、限制其人身自由,造成許多家庭悲劇等問題。這些事實告訴我們,目前未成年子女所處的家庭生存環境令人堪憂。父母在家庭中,不尊重子女獨立人格權、剝奪子女人身自由權、生存發展權、傷害子女生命健康權、侵害子女隱私權等,給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應當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完善親子關系、保障子女在家庭中的人格尊嚴、人身權益是現代文明社會的要求。

智力成果權如果未成年人知識產權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法律保護。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王珊 8 歲,常常自言自語,搞文學創作的爸爸細心地將女兒的話記錄下來,竟然是壹首首小詩,以後王珊又多次將自己的詩詞放在校刊上發表,好幾首兒童詩還得過獎呢 ! 不久,爸爸在書店發現壹本兒童獲獎詩詞選,其中收錄了女兒四篇獲獎作品,於是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樣書,出版社卻答復: “ 我們出這樣的書根本就不賺錢,只是為鼓勵兒童寫詩創作。再者妳女兒才 8 歲,要什麽稿酬 ?!” 王珊的爸爸堅持要為女兒爭個明白,訴至法院。我國《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均規定了公民享有著作權,創造作品的公民就是該作品的作者;著作權屬於作者。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王珊作為詩詞的作者,享有著作權,這是公民的權利。公民行使權利不受性別、民族、年齡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經作者王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許可,擅自選用作者王珊的作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支付作者王珊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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