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撥打訴訟服務熱線12368,查壹下案件承辦法官電話,然後主動聯系承辦法官詢問;
2、法院開庭前,書記員會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等內容,送達開庭通知書,上面會註明開庭時間;
3、法院也會在案件開庭三日前在公告欄公布開庭時間,可以自行查閱。《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壹、網上查開庭時間的方式:
1、當事人可以上審理案件的法院的官方網站查詢、或者關註法院公告、詢問當事人的家屬或律師。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2、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回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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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範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