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配權是是支配物的權利,形成權是形成法律關系的權限;
2、支配權與形成權似乎沒有壹壹對應的關系。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權利人雖享有該權利但不行使,不會影響現存的法律關系。常見的形成權有: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追認權;否認權;選擇權等。
支配權,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具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與自己相同的權利,並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礙自己行使支配其客體的行為。
通常只憑權利人自己的行為即可實現。支配權在本質上是法律為權利人劃定的自由空間範圍,是貫徹意誌自由的法律形式,它的根本精神就是意思自治。
形成權的行使方式通常表現為單方明示行為,包括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通過默示形式來行使,包括推定形式。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或者沈默形式,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