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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壹、公益訴訟的定義

我國廣泛使用的“公益訴訟”壹詞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目前壹般認為,公益訴訟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個人,在法律授權下,對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特定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

二、公益訴訟對原告有什麽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二)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經濟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宗旨、主要業務範圍,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團體,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社會組織提起訴訟涉及的公共利益應當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關。

第五條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違法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違法記錄”。

第三,公益訴訟的分類

根據程序法的性質或訴訟標的的不同,分為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按照訴訟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提起的公益訴訟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

1,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介紹

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根據適用訴訟法的性質或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進行劃分;按照訴訟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和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壹般公益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的區別:

(1),它們所維護的法律規範性質不同,前者是維護行政法律規範,後者是維護民事法律規範;

(2)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訴訟以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權力機關為被告,民事公益訴訟以民事主體(或私人)為被告。

4.公益訴訟有什麽特點?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人,壹般僅指沒有利害關系的人;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是維護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而不是個人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很廣,可以是民事侵權、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補充和協助國家機關執法能力的不足,而不是代替國家機關從事執法活動;

5.原告勝訴後往往會獲得壹定的物質獎勵。

5.我們為什麽需要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壹種堅持正義,為大多數人的合法利益乃至被侵害的國家利益尋求超越自身利益的司法救濟,以私權的形式維護公共利益的成功嘗試,也體現了中國公民理性維權意識的覺醒。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將壹些復雜的社會矛盾轉化為法律問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使當事人的思維趨於理性,有效宣泄不滿、憤怒等情緒,防止糾紛升級為對抗性活動,達到化解利益沖突、維護安定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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