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修訂的美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定義是:使用任何方法復制各種資料,並將這些資料用於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課堂上使用的多個副本)、學術和科學研究,不違反著作權法。它允許教師、學生、學者和藝術家使用各種具有著作權法的材料,無需獲得作者和出版商的許可,也無需支付任何版稅,這對促進知識的進步和提高教育質量非常重要。
在教育領域,關於信息材料“合理使用”的相對壹致的觀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1)教育界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即教育工作者有權通過可靠的渠道獲得用於教學、學習、學術研究和個人學習的各種信息資料。
(2)在創造和學習過程中,教育者可以自由地使用信息。
(3)教育界在網絡世界使用“合理使用原則”時,不應受到“授權”或“執行”等各種理由的幹擾。
(4)教育部門在使用網絡信息資料時,也有尊重著作權和著作權人的義務,即教育其所屬機構和工作人員了解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和著作權作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