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換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制定物權法對於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力,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更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數據:
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享有其利益,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壹詞最早是由中世紀的註釋學派提出的。他們在解釋羅馬法時,以“物的行動”為基礎,創立了具有現代意義的物權理論。奧地利民法典1811率先在立法中使用了物權的概念。《德國民法典》1896將其作為該法第三部分的標題。後來被大陸法系許多國家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