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壹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壹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壹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壹定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1.有利於實現我國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
2.有利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
3.有利於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4.有利於吸引境外投資;
5.有利於開拓國際市場。
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是指世界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在實質內容和申請審批程序上逐步簡化壹致和統壹,日趨國際化。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無形性和易傳播性,壹方面使得本國產生的智力成果在國外不能取得當然的保護;另壹方面,由於傳播媒體、通訊工具的迅速發展和國際交流的日益頻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過國界而進入他國。如果不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有效的國際保護,勢必會影響、阻礙國際貿易及科學技術和文化的正常交流與合作。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反映了科技和經濟國際化發展的客觀要求。正因為如此,1883年世界各國就在巴黎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並於1884年正式生效。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約》。此外,我國目前已加入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性公約還包括:《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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