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擴展數據:
1.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格式、字體、列號、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壹致。按發票號可分為二聯和五聯。基本券號是兩張券,第壹張券號是記賬券,賣家作為記賬憑證。
第二聯是發票聯,買方作為記賬憑證。此外,為滿足部分納稅人的需求,在基本券後增加了額外的三聯券,即五聯券,供企業選擇使用。
二、第二聯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采用防偽紙印制。代碼是用特殊的防偽油墨印刷的,號碼的字體也是特殊的。每副對聯的顏色有藍色、橙色、綠藍色、黃綠色和紫紅色。
三、凡納入“壹機多票”系統(含試運行)的壹般納稅人,自納入之日起,壹律使用全國統壹的增值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
對壹般納稅人已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舊普通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限期上交或交回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使用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壹般納稅人暫緩納入“壹機多票”系統,避免庫存發票的浪費,但最遲不得晚於2005年底。
四。增值稅普通發票價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壹制定。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壹機多票”系統的試運行,切實做好新舊普通發票的銜接工作。要把握形勢,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確保“壹機多票”制度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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