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經偵大隊主要負責經濟方面的犯罪,主要負責處理以下案件:
(壹)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如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等等
(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如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等
(三)金融詐騙罪
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
(四)危害稅收征管罪
如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發票罪等
(五)侵犯知識產權罪
如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