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反映財產流轉關系
財產關系依其形態分為財產的歸屬利用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前者為靜態的財產關系,後者為動態的財產關系。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反映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的安全;而債的關系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壹個主體轉移給另壹主體的財產流轉 關系,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動態的安全。
2.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債的主體不論是權利主體還是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以及繼承權關系中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說 權利主體得向壹切人主張權利。
3.債以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為客體
債的客體是給付,亦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而給付又是與物、智力成果以及勞務等相聯系的。也就是說,物、智力成果、勞務等是給付的標的或客體。債的客體的這壹特征與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相區分。因為物權的客體原則上為物,知識產權的客體則為智力成果。
4.債須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其目的
債是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債的目的是壹方從另壹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而這壹目的的實現,只能通過債務人的給付才能達到,沒有債務人為其應為的特定行為也就不能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而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的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其權利,以達其目的,而無須借助於義務人的行為來實現法律關系的目的。
5.債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多樣性
債可因合法行為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對於合法行為設定的債權,法律並不特別規定其種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設定債。而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都只能依合法行為取得,並且其類型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設定法律上沒有規定的物權、知識產權。
6.債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壹物上不能成立內容不相容的數個物權關系,同壹物上有數個物權關系時,其效力有先後之分。而債的關系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壹標的物上不僅可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並且債的關系相互間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先性和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