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自有的財產有哪些 企業自有的財產是指債務人企業所有的資產,包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資產。 企業自有的財產主要包括: (壹)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這部分資產指企業現存的所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包括註冊資本、利潤,主要包括企業的發行股票或者債券,所籌集到的資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資產等。 (二)破產企業享有的土地、水流、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包括 土地使用權 、水面使用權、采礦權。 (三)設定了擔保權益或優先權的財產。 具體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 二、債務人企業的財產權利有哪些 債務人財產 包括債務人企業所享有的壹切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壹)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具有排他性,為典型的財產權利,主要有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礦業權、占有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等形式。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 物權請求權 ,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 (二)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債權 債權有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產生的 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無因管理費用 返還請求權 等。債務人企業依法取得的對他人債權,是壹種積極的財產利益,應屬債務人財產。 (三)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證券權利 破產宣告前,債務人企業因為票據行為、購買債券、股票等法律行為,取得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上述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構成債務人財產。 (四)應當由債務人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壹種智力成果,壹般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債務人企業在工業產權方面的權利,即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或專有技術的權利等。 (五)債務人企業享有的股東出資繳納請求權 法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它的成員或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諾繳納出資的法人成員或股東,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債務人企業全額繳納出資的,均應當繳納;債務人企業同時享有要求繳納出資的請求權。 (六)其他財產權利 凡是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可以用財產價值衡量並可以變現為金錢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財產權利,如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專有技術、商號等,也應當列入債務人財產。如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 代位求償權 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亦屬於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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