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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省級副中心城市建設,促進湛江成為現代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根據《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統籌推進、督促落實的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政府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

國家級和省級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激勵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第五條加快融入粵港澳大灣區、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試驗示範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進壹步促進大都市共贏發展,支持湛江綜合保稅區建設,推動建立統壹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建設要素自由流動的統壹開放市場,促進湛江全方位開放發展。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和回應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便利開展。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要求,結合實際探索創新性、特色性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並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備案審查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第九條每年3月為“湛江營商環境宣傳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舉辦專題活動,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全社會樹立優化營商環境意識。第二章政務服務第十條承辦政務服務事項的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編制並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推進同壹事項無差別受理、同壹標準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實現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辦理條件和環節,不得增加政務服務事項。第十壹條市政府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加強省政府大數據中心湛江分節點的管理和運行,建立公共數據資源* * *共享機制,促進各地、各部門、各級政府服務平臺業務流程、服務資源和數據信息的整合,實現聯動協同。

因業務需要,利用國家垂直、省垂直、市級部門開展審批業務的,市政府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解決數據采集問題。第十二條政務服務大廳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並規範管理。承擔政務服務的公共服務提供者要完善壹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預約辦理、審前咨詢、限時辦結、“就近辦理”和流程跟蹤查詢等制度,完善錯時、延時服務工作機制,為老年人和特殊需求人群提供個性化服務。

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相關許可事項進行集中辦理,並主動公開相關事項清單及其材料。對涉及壹個行業經營的多項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填寫壹套表格,提交壹套材料申請集中辦理。

對行業經營中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事項,可按規定在行政許可證件上加載相關行政許可信息。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使用統壹的電子證照服務系統,加快電子證照在工程建設、企業開辦、不動產登記、電力收購等領域的推廣應用。,實現完稅證明電子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同步發放、更新、註銷實體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電子證照網上申請、受理、審批、公開、查詢和打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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