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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的目的是什麽?

目的:為有效保護商業秘密,防止商業秘密泄露或公開曝光,簽訂保密協議,明確責任,約束義務人,減少商業秘密泄露造成的損失。

保密協議的內容:

1.定義機密信息的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要明確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最好以列舉的方式列出所有需要保密的內容,否則容易因約定不明確而引發訴訟糾紛。不同企業和同壹企業不同時期,保密的範圍和內容也發生了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的內容。

2.界定保密的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壹般限於保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不得泄露、贈與、轉讓、銷毀或協助第三方侵犯公司商業秘密。

除上述保密崗位外,不壹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知悉公司秘密,也應納入保密主體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的家屬、朋友也應負有同樣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3、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應在保密協議中明確規定。雖然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已經到期、被公開或者被消滅,最好規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保密文件的保存和銷毀方式等。應明確約定,如有特殊條款,應以列舉方式約定。

擴展數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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