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拒絕保密協議。由於壹些單位的性質,要求員工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密,會要求簽訂保密協議。法律明確規定員工必須為企業保守秘密,並有壹定的商業禁令限制。業務禁入限制壹般為兩年。如果他們違反協議,他們將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保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