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保密協議沒有支付還是有效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限制應滿足的條件如下:
1、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條款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
2、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
3、競業限制期限;
4、競業限制補償;
5、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