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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是什麽意思

保密協議的定義:

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壹方告知另壹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壹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壹、保密協議應如何簽訂具體如下:

1、采取書面的形式。雖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保密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規定和舉證的角度還是建議勞動關系雙方采納書面形式,以便發生糾紛時更易解決。

2、遵循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壹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確定保密義務的主體、範圍、期限等內容。

3、明確保密範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的對象為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壹定時間和範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並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術。

4、明確保密期限。雖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註意,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於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泄露保密內容,不視為違約。

5、不得約定違約金。根據規定,保密協議不得約定違約金。對於違反保密系以的行為只能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而不得約定違約金,否則約定無效。

二、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定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

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的事項、內容、人員。

3.保密協議約定期限:約定清楚保密協議的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

5.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有可選擇性,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就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等等。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約定中需要說明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管轄機構要有唯壹性,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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