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密協議沒有強制規定,可以不簽。但如果簽定了保密協議,對雙方都是有法律強制作用的。壹些企業對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采用簽訂保密合同的方式,有效地維護了企業的自身利益和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保密協議的內容包括: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定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的事項、內容、人員。3.保密協議約定期限:約定清楚保密協議的期限。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5.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有可選擇性,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就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等等。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約定中需要說明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管轄機構要有唯壹性,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