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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費收費標準

1、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每件交納30元 。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X*1%+20。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X*0.5%+520。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案件收費標準:1、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每件交納30元。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X*1%+20。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X*0.5%+520。最高限額5000元保全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和其他按件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各地根據實際,可能還要求提供壹些單保,但不會收取費用。4、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5、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6、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7、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8、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9、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10、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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