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訴前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法中也有規定。
保單被接受保全是指保險公司圍繞合同變更、年金或滿期給付等開展售後服務。簡單來說,保險公司為了讓客戶的保單生效,在客戶的要求下對保單進行變更,在變更的過程中會表現出保單正在被接受保全。
保全是指保險公司圍繞合同變更、年金或到期給付而開展的售後服務工作。通俗的說法就是,保險公司為了讓客戶的保單生效,在客戶的要求下更改保單,從而為客戶服務。目前,保險單的安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其中,廣義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和客戶申請,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維持保險合同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務、核心服務、基礎服務和附加服務等非公共服務。從狹義上講,保全是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後,根據合同條款和客戶的申請,為履行保險給付責任或維持保險合同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非核心服務和理賠基礎服務。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爭議標的物或者在判決生效後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確保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當的財產保全措施,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比如凍結當事人的全部銀行存款,超出了申請人請求的範圍,就會限制對方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