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條例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長沙銅官窯遺址,是指位於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長沙市望城縣的制瓷及相關遺址。第三條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應當貫徹國家文物政策,堅持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傳承歷史文化遺產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確保長沙銅官窯遺址及其歷史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第四條長沙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工作。望城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條例。

長沙市人民政府、望城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納入本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長沙銅官窯遺址所在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遺址保護工作。第五條文物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規劃、建設、土地、旅遊、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知識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工作。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遺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文物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行使與遺址保護相關的行政職權。第六條長沙市人民政府和望城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國內外社會力量對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進行捐贈。捐贈資金應當用於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和文物收藏,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贈人的監督。第七條長沙銅官窯遺址所在村(居)委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長沙銅官窯遺址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長沙銅官窯遺址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二章規劃與保護第八條長沙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納入長沙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由望城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第九條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總體保護規劃及時組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專項保護方案經望城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報長沙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需要經有關上級機關批準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專項保護方案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詳細規劃。第十,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遺址專項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經批準的總體保護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總體保護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需要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二條文物、規劃、建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長沙市銅官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保護規劃,加強對長沙市銅官窯遺址保護相關建設項目的審查和監督,查處違法建設。第三章分級保護第十三條長沙銅官窯遺址按照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實行分級保護。

長沙銅官窯遺址的保護範圍包括兩個區域:

(1)北至覺華山腳下;南至原水陸分界線;西至寶塔洲東岸;東以長坡、邱家嘴村沿線自然道路為界;

(2)北至金家坡山腳下;南至陸坡邊界;西至金家坡路徑;沿郭家嶺路向東。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範圍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覺華山北麓、大坡以北;南至馬壇山腳下的水田埂;西至湘江岸邊(含寶塔洲);黃板塘、王家塘、聖公嶺自然邊界以東。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具體界限,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為準。

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邊界根據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調整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四條長沙銅官窯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下列歷史文化遺產屬於保護對象:

(壹)反映當時瓷器生產、銷售活動的窯址、作坊遺址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埋藏或者收集的可移動文物,如瓷器、制瓷工具、窯具及其殘片;

(3)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

長沙銅官窯制瓷相關傳統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要保護。

  • 上一篇:怎樣進行有效的專利檢索,國內有哪些網站可以提供這樣的檢索
  • 下一篇:鄭知識產權保護簡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