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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開發軟件 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法律客觀:

從事計算所軟件科研開發、技術貿易的高新技術企業通常面臨著兩個問題:壹是需要不斷開發和積累本企業的技術成果,以保持企業技術的優勢;二是需要保護好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能夠利用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為自身帶來經濟效益,否則將會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面在處理兩者關系中,知識產權的保護通常占有更重要的地位。這是因為,高新技術企業大都是以知識創新開發產品,當知識產品進入市場後,則完全依賴於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如果沒有保護或保護不好,企業就不可能大規模的知識開發投資,企業也不可能更好的生存與發展。目前,我國的軟件企業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仍然與國外同類企業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兩個方面問題上比較突出:壹是保護軟件知識產權法制意識比較薄弱;二是知識產權歸屬關系不清。甚至還有壹些企業尚未將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內容納入企業管理制度之中。壹、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的產權,是企業的重要財富,保護軟件知識產權應當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壹項基本內容。企業可以進行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1.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壹個軟件企業,往往會面臨軟件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軟件人才的管理、軟件技術的保密以及軟件成果的有效利用等壹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僅僅依靠企業的某些領導的行政幹預,依靠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決問題是壹種有效的途徑。從目前我國軟件企業的情況看,因軟件的權利歸屬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導致軟件知識產權泄密和流失的問題比較嚴重,軟件的研發及經營活動中不規範的問題比較突出。國外的實踐證明,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企業生存與發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應當形成激勵機制,還應當建立明確的約束機制,並將可能發生的問題防患於未然。通過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資料,掌握主動權,以確保企業在技術發展處於不敗的地位。2.設置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考察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機構時,不難發現許多企業特別設置了知識產權部門,參與到軟件立項、開發、銷售及售後服務的每壹環節,並為對外事務提供法律保障;企業不由壹名主要負責人專門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事務,以杜絕在管理中出現的缺陷或者將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國有的企業往往是遇到法律糾紛人員參與問題的解決。由於專業知識上的差距以及時間上的限制,問題涉及範圍大、問題的積累較多,增加了解決問題的復雜性,進而給企業帶來麻煩。二、軟件企業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並充分了解法律適用不可否認,計算機技術和軟件技術的發展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是傳統產業從未遇到過的,並向現行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目前國際社會已形成以《著作權法》保護為主,《著作權法》(包括《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實施交叉和重疊保護(如:源程序及設計文檔作為軟件的表現形式用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作為技術秘密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為輔的趨勢。由於軟件具有技術含量高的特點,使得對軟件法律保護成為壹種綜合性的保護,對於我國企業來說,切忌對僅依靠某項法律或法規解決軟件的所有知識產權問題抱有幻想。根據多年來我對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在保護企業軟件成果知識產權方面提出以下幾點簡單、實用的途徑供大家參考:1.首先應當明確軟件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是歸企業還是制作、設計、開發人員所有;2.軟件技術秘密的認定、保密措施問題。企業對自己的軟件產品或成果中的技術秘密,就當主動采取保密措施,否則無法認定為技術秘密,壹旦發生企業“技術秘密”被泄露的情況,很難依法追究泄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3.專利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件科技或者產品構成專利法律要件的,應當盡早辦理申請專利權登記事宜,千萬不要因企業自身的延誤,造成企業軟件成果?quot;新穎性“的喪失,而失去申請專利的時機;4.軟件產品進入市場之前的商標權和商業信息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件產品已經冠以商品專用標識或者服務標識,要盡快完成商標或者服務標識的登記註冊,保護軟件產品的商標專用權;5.最重要的壹點是企業的軟件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就進行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要防範被人搶先登記,給自己權益保護帶來麻煩。在申請軟件著作登記時特別要註意以下幾點:壹是要靈活運用三種交存鑒別材料的手段;二是將企業自有信息(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鑒別材料中;三是在軟件鑒別材料中加入版權標識,即:Copyright,首次發表日期,權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軟件達到某種技術水平後再進行登記,軟件著作權登記只要求軟件的獨創性,並不以軟件的技術水平作為著作權是否有效的條件。三、軟件企業應當學會按照經濟合同規範調整各種關系軟件企業需要按照經濟合同規範各種經濟活動,明確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建立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外部的各種經濟約束機制屬當務之急。從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來看,軟件企業應重點建立以下各項合同規範:1.勞動關系合同。軟件企業與企業職工、外聘人員之間應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應就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密事宜進行約定,建立勞動利益關系合同以及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協議。壹些目前不宜馬上實行勞動合同的單位,也通過建立或者健全本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的方式進行過渡,以鼓勵企業員工的創造性勞動,明確企業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軟件技術成果歸屬關系,以預防企業技術人員流動時造成的技術流失和技術泄密等軟件企業非常“苦惱”的問題。2.軟件開發合同。軟件企業與外單位合作開發、委托外單位開發軟件時,應建立軟件權利歸屬關系等事宜的協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軟件開發合同,約定軟件開發各方面尚未開發的軟件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以及軟件技術成果開發完成後的權利歸屬關系和經濟利益關系等。如果軟件開發方在合作中發現了合同的缺陷,應及早對合同進行補充、完善。3.軟件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合同。軟件企業在經營本企業的軟件產品時,應當建立“許可證”(或是轉讓合同)制度,用軟件許可合同(授權書)或者轉讓合同的方式,來明確規定軟件使用權的許可(轉讓)方式、條件、範圍、時間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清楚、不明確而導致當事人之間“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條款無法界定而引發的軟件侵權糾紛。四、軟件企業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軟件企業都知道,正版的軟件既可以保證有效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又能避免計算機病毒的侵擾。將他人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復制(拷貝)並向他人提供是壹種商業性的使用行為。即便從事這種活動的人並沒有獲得經濟收益,但在客觀上影響了正版軟件的銷售量,軟件權利人無法得到應有的報酬和必要的經濟利益,也構成了侵犯軟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在知識產權糾紛訴訟問題上,有的軟件企業往往采取“兩個極端”的態度。壹是在軟件侵權糾紛事發前,不聽勸告,不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任意使用他人的軟件;二是壹旦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後,又不知所措,要麽將對方指控內容全部承受下來,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壹概承擔下來,可謂“不戰而退”。這兩種態度明顯是不正確的。正確的態度當是,壹旦發生糾紛訴訟,應當正視現實,認真對待。壹方面弄清對方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切勿打了多月的官司,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訴訟他人侵犯軟件版權;另壹方面,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真正構成侵權,自己是否就當成為被告,應當依法承擔何種責任。總之,在保護軟件知識產權方面,軟件企業要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同時,軟件企業應當自覺依法辦事,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合法使用他人的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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