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指的是: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對某壹著作物享受的權利。
對於接受肖像權人“委托”創作人像攝影作品,其著作權應歸被攝影者即肖像權人,肖像權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攝影人以他人肖像為基礎創作,從而完成了此委托合同,著作權屬於肖像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謂“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人像攝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權為客體,通過自己構思、創作,利用感光材料記錄人物形象的壹種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人像攝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十壹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壹般情況下,人像攝影作品著作權歸攝影者所有。
擴展資料:
使用公民的肖像時,即使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這些情況包括:
1、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國家領導人、著名學者、運動員等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露面時,為報道其活動、事跡而使用其肖像。各級領導人的外出考察、參觀的照片;著名學者的演講;運動員比賽的圖片都屬於這類。
2、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可以為報道活動而拍攝使用參加人的照片。比如新聞媒體在報道遊行、閱兵或慶祝活動或其它公眾性活動時使用的照片,參與活動的人不能提出肖像權。
3、為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構成侵權。
4、在風景區內創作的照片,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的。並不以該人物為主的,不構成肖像權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