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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為

壹、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即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壹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壹)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保險合同是投機性合同(射悻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取決於機會的發生或是不發生,即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條件,具有壹定的投機性,這與賭博相類似。如果允許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財產作為保險標的,以自己作為收益方進行投保,那麽壹旦發生保險事故,他就不承擔任何損失而獲取遠遠超過保險費的保險給付,保險活動就完全成為投機賭博行為,而喪失了具有轉移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險賠償金的接受者,對保險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規定受益方須有保險利益,必然使得投機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道德危險是保險理論中的固有名詞,是指被保險人為了索取保險人賠款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的擴大。受益方是保險金給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險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那麽為了獲取保險賠償,往往會出現故意破壞作為保險標的人或物的行為,從而導致道德危險。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較好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若不堅持保險利益原則,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十壹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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