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遏制賭博,防止道德風險。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也稱為可保利益。1.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構成可保利益有三個條件: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認可的,可以主張的。違法行為產生的利益不能作為可保利益。比如財產保險,用贓物投保,保險合同無效。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這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只有投保人主觀存在而客觀現實中不存在的利益,不應視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現有利益是指申請人已經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如申請人已經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等。預期收益是指因已有收益而在未來能夠獲得的收益,如出租房屋預期獲得的租金收入、修理設備預期獲得的修理費收入等。3.保險利益必須是那些可以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以及在損失情況下不能用貨幣補償的利益,不能視為保險利益。可保利益可分為兩類:第壹類是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壹般來說,任何可能因保險財產上的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人都對該財產具有可保利益。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體現為三種形式:壹是財產上的既有利益;二是對財產的預期利益;三是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保證商品質量的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過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第二類是壽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維持穩定的生活並能獲得經濟利益,即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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