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保險
(a)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獲得的保險:
1.如果保險是以同壹財產投保的,保險費以同壹財產為準。
2.個人財產婚前投保,保險金是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婚後以同壹財產投保。保險全是個人財產,但是交的保險費有壹半在對方家裏。
(2)離婚時仍有效的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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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財產養老保障,即在發生意外時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我們采取三種方式:協議、分割賠償、解除合同分割押金。
第二,人身保險。有壽險、意外險、疾病險。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取得人身(生命、傷害、疾病)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但以同壹財產給付的保險金為* * *,保險金各為對方的壹半。
夫妻作為他人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間的人身保險合同,以財產支付的人身保險費分為××和××;
受益人為另壹方的,應當在判決或者同意離婚後辦理變更或者解除手續,已支付的費用或者退保費應當相應分割。
(3)夫妻雙方為子女提供的人身保險。子女未死亡的,保險金歸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應當分割遺產。
無論個人財產還是* * *財產,如果受益人是孩子,離婚時夫妻之間不存在賠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成為寄養方),但不變更權利,退保後費用分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