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21修正)

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設計圖紙、試驗結果、試驗記錄、工藝、流程、配方、樣品和數據等非專利技術和信息。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發揮企業主體作用與政府引導作用,體現智力勞動價值分配導向,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的利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統籌科技、教育、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等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科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省人民政府和寧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重點獎勵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科技成果。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六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計劃,發布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指南,引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前款規定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指南應當載明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產業規劃、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優惠政策、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技術交易規範等內容。第七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服務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的科技報告,可以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其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參考依據。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制度,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或者聯合設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研究院、工程研究(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院士工作站、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或者碩士實踐基地、大師工作室等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第九條 鼓勵企業利用政府科技信息網絡等公***服務平臺發布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合作等需求信息。

科技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支持和幫助。第十條 支持企業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並實施轉化。對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合同的實際成交額或者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壹定比例給予補助。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合理有效利用外資和國外先進的技術、設備、管理經驗,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以優勢企業為主體,聯合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同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國際技術轉讓平臺等。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 上一篇:在河南申請歐盟發明專利代理流程是怎樣的?
  • 下一篇:知識產權機構設置及其職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