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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在文化產業中的作用

試論文化產業投資不足問題之克服

摘要:本文對當前我國存在的文化產業投資不足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並介紹了國外在文化產業投資問題上的做法,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若幹克服文化產業投資不足的辦法。

關鍵詞:文化產業;投資

壹、投資不足是目前我國文化產業所面臨的壹個重大問題

與任何事物的發展與進步壹樣,文化產業的發展同樣也離不開投入的保障。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富裕,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來越高,這正是發展文化產業的社會源動力,文化要實現產業化,其所需要的資金、人力、物質的投入會呈現出更為大量的需求。因此,從法律、政策與事實上確認必要與充分的投資,這是文化產業必不可少的物質保證。而投資不足必然會制約文化產業發展。導致資本向文化產業投入的不足,進而影響文化產業發展進程的原因主要包括:

(壹)投資渠道不暢通

文化產業的投資渠道總體上可以分為:國有(政府)的文化投資、民間文化投資和外資的進入。長期以來,文化被認為是純粹的公益和消費部門而由政府財政包辦,這種體制使得投資渠道過於單壹、狹窄,只講投入不講產出,許多重大的文化基礎設施由於缺乏資金,其建設受到嚴重的限制。而另壹方面,由於我國的文化產業大多實行“出身”準入制。即只有是“我部門”、“我行業”、“我地區”以及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才能優先進入市場,這就把部門出身、行業出身、地域出身和所有制出身變成了文化市場準入的條件,由此導致民間資本的產業進入壁壘比較高,使得社會上的閑散資金難以向文化產業靠攏,急需資本扶持的文化項目只能望梅止渴。而外資由於在文化的市場準入方面受到限制,其資本的進入也受到壹定的控制。

(二)投資方式不合理

近些年來,我國政府的直接財政撥款和壹些文化經濟優惠政策給予了文化產業發展以很大的助力,“九五”期間,全國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事業財政經費投入大幅增長,如文化事業費財政撥款年均增長14.96%,至2000年達到67.03億元;但是,對壹些產業或項目的資金投入上缺乏明晰的終端目的性,往往造成投入和產出不相協調。在根本上仍然是壹種事業型投入方式,而非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市場化投資方式。此外,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程度較低,在融資手段上比較原始,即以資金方式投入為主。缺乏現代化的籌資方式,如通過股票、債券等方式籌措資金。

(三)法律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文化產業法規體系還不完善,諸如民間資本和外來資本所關註的法律地位、權益保護、退出機制等核心問題都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此外,國家對文化事業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號召和行政措施,而缺乏用法制手段引導、保障文化建設和文化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制環境的不完善,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投資的風險成本急劇攀高,令投資者望而生畏。

(四)文化投資效益的體現也是影響資金向文化產業投入的重要制約因素

從單純的經濟學角度來看,投資者只對其所投資的項目的利益實現感興趣,投入少、收效大、周期短自然能夠吸引大量的資本流入,而文化產業領域的投資無論是用於形成固定資產的文化基本建設投資,還是用於形成流動資產的文化的知識產權投資和用於培育文化戰略後備資源的投資,其建設、創作、培養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較長。出於對投資回報的考慮,政府投資、企業投資、私人投資等,所選擇的投資重點也不壹樣。這就需要政府統籌兼顧,采取必要的投資傾斜政策,促成壹個比較合理的投資結構。

二、國外文化產業投資情況簡介

(壹)政府加大投資力度

加拿大為了加大對文化產業的投入,努力擴大和占領文化市場。在連年削減聯邦預算的情況下,卻不斷增加對文化產業的投入,如為支持電影業發展,投資2億加元,建立了壹個故事片生產和發行基金;對投資電影業的加國公司實行壹定程度的減免稅政策等等。

法國政府非常重視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每年都撥出幾十億法郎用於興建圖書館、博物館、劇場等文化設施。這些資金先由政府撥給文化部,再由文化部分配給各施工項目。近幾年,法國興建了壹批大型文化工程,如巴士底歌劇院、新國家圖書館、大盧浮宮擴建工程等。這些工程耗資巨大,施工時間長,如新國家圖書館工程建設資金為80億法郎,1989年開工,1996年建成,工期為7年,每年均需十幾億法郎的投資。1999年,文化部用於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為35.43億法郎。因此,文化設施的建設是法國最重要的文化產業。

韓國近來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與得益於大量巨額資金的投入。近年政府加大了對文化產業的投入,文化產業預算由1998年的168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1878億元,文化事業占總預算的比例由3.5%增長到約17.9%.

(二)投資主體的多元性

美國文化產業之成功經驗之壹在於實現了文化產業投資主體的多元性,美國聯邦政府主要通過國家藝術基金會、國家人文基金會和博物館學會對文化藝術業給予資助,州和市鎮政府以及聯邦政府某些部門在文化方面也提供資助。而美國文化藝術團體得到的主要社會資助則來自於公司、基金會和個人的捐助等,其數額遠遠高於各級政府的資助,1997年文化藝術業的經費總額為175.83億美元,其中社會贊助為37.6億美元,政府直接資助20.96億美元。

近些年來,澳大利亞文化產業之所以向前發展、文化市場日益繁榮,商業贊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贊助形式表現出來的商業參與文化活動,正成為壹個重要的籌集資金的方式。進入90年代以後,澳大利亞政府和文化機構越來越認識到,對文化產業的扶持只靠傳統形式上的政府撥款遠遠不能滿足其發展所需的資金,政府和文化機構的目光均逐漸轉移到了企業,尋求贊助以彌補政府財政撥款的不足。1991年3月,澳政府出臺了文化組織登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向這些已登記的文化組織(目前已有將近1000個)提供贊助,便可免納相應數額的收入所得稅。同時澳政府設立了專門機構(澳大利亞人文基金會)為企業和文化機構雙方牽線搭橋,提供咨詢;出版期刊宣傳和指導;實施有關減免稅政策。這些措施大大激發了企業和個人向文化機構提供無償捐贈或商業贊助的積極性。

印度政府通過給予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國內私人企業和財團投資文化企業,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印度的新聞社、廣播電臺、報紙雜誌以及電影制作發行,圖書發行,演出團體等主要文化產業部門都采用了官辦、民辦多種形式。如印度報業托拉斯這家全國最大的通訊社就是壹家私人機構,而在印度最有影響的時報系、印度教徒報系、印度快報系等全都是有私人投資,這些報系不僅發行出版報紙雜誌,而且涉足更廣泛的文化產業領域。

(三)融資方式的多樣性

美國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程度比較高,在美國,各個文化產業集團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融資體制,壹些有實力的文化產業集團如美國廣播公司、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等,其背後都有金融資本的有力支撐,文化產業集團與金融集團間互相滲透,互相參股、控股,二者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夥伴關系。

英國對企業投資文化產業實行“政府陪同資助”即如果企業決定資助文化事業,政府將陪同企業資助同壹項活動,為這項活動的質量和成功打上“雙保險”。政府特別鼓勵“新投入”,即當企業第壹次資助時,政府“陪同”企業資助,其比例是1∶1,對於第二次資助,政府則對企業多出上次資助的部分實行1∶2的比例投入。資金的加倍投入,必定會擴大文化活動的規模、質量和影響,廣告效應自然增倍。實踐證明,這壹政策明顯地提高了英國企業資助文化事業的積極性,已有3000多家公司加入了資助文化事業的行列,資金高達近億英鎊。

韓國在文化產業的資金支持機制中,運作“文化產業專門投資組合”。這是以動員社會資金為主,官民***同融投資的運作方式。文化產業振興院2000年至2001年兩年期間,成功運作“投資組合”17項,***融資2073億韓元(政府350億,民間1723億)。計劃以後每年通過“投資組合”至少融資1000億韓元。2001年韓國電影振興公社通過“電影專門投資組合”融資3000億韓元,保障了電影事業的發展。

(四)投資具有良好的法治環境

加拿大強調立法,用法律進行行業的宏觀管理。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文化由聯邦、省、市政府分別管理。壹般情況,聯邦政府負責全國性的文化事務,主要是通過頒布各種法規對全行業進行指導和管理。省、市政府也依據所轄範圍,通過頒布各種法規和條例進行指導和管理,對主要文化投資領域采取了完全透明和基本開放的政策,任何人都要嚴格遵守,不得淩駕於法律之上,使投資者所面對的政策風險降到最低。

日本文化產業得以發展的壹個根本原因在於:法律法規健全,通過法律法規調控文化市場的手段已經逐漸機制化;在文化產業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法規就是1970年5月6日頒布的《著作權法》,迄今已經修改20次。該法明確規定,保護各類著作物作者的所有權利,以及對有關部門作品和表演、唱片、廣播電視等的權利及相關權益。其目的是公正使用這些文化成果的同時,有效維護作者的權利,使文化產業得以健康有序地發展。

近些年來,智利也不斷適時出臺並不斷修改完善法律條款,為文化產業發展保駕護航,使智利的文化產業走上了壹條規範、有序的發展道路,同時也使政府對文化工作的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例如:為使智利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經濟發展相匹配,智利政府於2001年著手對原《文化捐贈法》的有關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並獲國會通過,頒布實施。修改後的《文化捐贈法》拓寬了文化機構籌集資金的渠道,靈活了捐贈方式,擴大了受益群體,提高了捐贈資金的免稅百分比,進壹步刺激了捐贈人的積極性,逐漸形成了“企業辦文化、文化全民化”的風氣。

三、我國文化產業投資不足問題之克服

(壹)改革文化產業融資辦法,放寬民間資本進入限制

我國金融專家汪保健、肖瑞林曾經尖銳地指出: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必須加大金融的介入力度,假如沒有金融的全方位的介入,文化不可能真正走向產業建設。良好的金融環境是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在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仍受資金短缺制約的情況下,鼓勵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加強文化產業與金融的融合,具有相當的現實意義。為此:

1應鼓勵文化產業的金融介入,完善融資手段。在投資來源上,鼓勵企業、個人、境外資金興辦文化企業。在投資方式上,采取獨資、合資、合作、合營等多種途徑;既可以資金方式投入,也可以土地、無形資產和技術方式投入入股;還可以通過股票市場發行股票、債券以及文化彩票等方式籌措資金。此外,還可以通過流動資金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聯營股本貸款、循環貸款、產權市場上的溢價轉讓和拍賣、項目貸款等間接融資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為了提升文化產業資源配置的國際化程度,亦可大膽引進外資。

2放寬民間資本進入限制。目前,我國文化產業進入壁壘還比較高,民間投資進入的深度明顯不足,這不僅體現在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在市場準入條件上的不平等,還體現在我國對民間資本與外來資本的區別對待。為了充分調動民間資金,廣開投資渠道,筆者認為:首先,要打破壟斷,鼓勵競爭,支持民間力量投資文化項目,實現文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渠道的多樣化,讓市場在長期資源的配置方面發揮主要和關鍵作用。國家(政府)主要依靠宏觀經濟政策對文化市場進行引導,再由市場引導分散的企業投資,構建眾多的民間投資主體。目前要進壹步明確投資主體的分工和投資責任,切實按照國家文化產業各行業的特點和文化市場供求情況,將文化產業建設項目劃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真正確定企業是基本的投資主體地位,政府盡快減少競爭性項目的投資,集中力量進行大型的基礎性、公益性項目的投資,將競爭性項目的投資主要讓位於民間投資。通過制定相關稅收政策,鼓勵個人和團體對文化事業的投資與捐贈,鼓勵工商企業和社會人士對文化產業的贊助。其次,對加入WTO以後,我國已承諾對外資開放的文化領域,應同時向民間資本開放,改變文化產業領域當中存在的外來資本“超國民待遇”的狀況。凡外資準入的,原則上可視為允許國內民間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領域。同時,我國對外資準入時間上的限制,不適用於國內民間資本。

(二)進壹步加強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

鑒於我國文化產業領域投資現狀的分析,目前應加強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的作用不僅表現在通過政府財政撥款對文化產業進行直接投資方面,更重要的是體現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中有著無法替代的地位與至關重要的作用。

1制定有關的文化投資法規、章程、實施細則以及相關配套的政策、措施,並通過監督實施,形成壹整套行之有效的規範文化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文化產業投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隨著我國文化產業建設的大力推進,許多地區都遇到了文化投資的短期效益和長遠回報的矛盾,遇到了政府的公***投資和企業的商業投資如何銜接配套,以及如何分擔投資的風險和分享投資效益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統籌兼顧,采取必要的投資傾斜政策,促成壹個比較合理的投資結構。

3合股參與,***同投資。政府可以通過與文化企業等投資主體合股參與***同進行投資,不但為企業等投資主體分攤了風險,同時也在客觀上減輕了政府在文化產業投資方面的壓力。

4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無論是對國內的投資者還是對外商來說,投資環境是他們所最為關註的壹大問題。改善投資環境實際是改善播種與收獲的聯系。因此,為了吸引更多的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政府就必須不斷地改善投資環境。投資環境的改善既是政府壹項長期的任務與工作,也是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保障。

參考文獻

[1]彭立勛。2003年深圳文化發展藍皮書[R].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

[2]丁邦開等。科技進步的法律環境[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

[3]樂後聖。21Century黃金產業———文化產業經濟浪潮[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0.

[4]胡惠林。文化經濟學[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1996.

[5]花建。中國文化產業投資戰略的思考[J].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2,(2)。

[6]譚震。我國文化產業融資方式的創新研究[J].現代管理科學,2003,(9)。

[7]趙伯樂。淺析印度現代化進程中的文化產業[J].南亞研究季刊,2002,(3)。

[8]黃明哲,方良平。我國民間投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J].江西財經,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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