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是指世貿組織成員在進口產品數量急劇增加並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所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根據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成員在實施保障措施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某壹產品進口激增;第二,進口激增是不可預見的情況和成員履行世貿組織義務的結果;第三,進口激增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保障措施的實施,無論來源,對所有出口國家和地區的進口限制,可以采取增加關稅,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的形式。但保障措施僅應在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的必要限度內實施,實施期限壹般不超過4年,必要時可延長至8年。
特殊保障措施的特點如下:
1,針對性:特保措施是針對特定群體的,旨在保護其權益,所以針對性明顯;
2.特定性:特殊保障措施是特定的,通常包括保護特定群體權益的特定法律、政策或措施;
3.優先權:特保措施通常具有優先權,即在資源和政策上優先考慮這壹特定群體。
綜上所述,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該協定要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壹般不得超過4年。如需要保障措施以防止損害或補救受損產業,或有證據表明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則實施期可以延長。但是,保障措施(包括臨時保障措施)的全部實施期限不得超過10年。非關稅措施對國際貿易有很大的扭曲作用。該協定第五條規定了對實施數量限制和配額措施的限制,即實施數量限制不得使進口數量低於過去三個代表性年份的平均進口水平,除非進口商有正當理由表明有必要采取不同的進口水平。在實施配額限制時,進口商應與有興趣的出口商就配額分配進行磋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