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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的開發建設和開放發展,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展規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和經法定程序確定由實驗區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實驗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的發展理念,突出國家確定的發展定位,遵循區域統籌、整體規劃、協調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積極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高質量發展。第四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創新體制機制,著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全面推進開放合作,吸引人才和高端要素集聚,建設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法治環境規範的開放創新先行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高端產業聚集區和法治建設引領區。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實驗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設立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實驗區的行政管理機關。

省人民政府委托鄭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會。第六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結構扁平優化、管理高效統壹、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實驗區聚焦主責主業,保障管委會依法正常行使職權。第七條 管委會根據本條例規定,行使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賦予的特殊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委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擬定、實施實驗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負責實驗區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規劃建設、知識產權及其他社會管理、公***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權限;

(四)協調金融、海關、稅務、邊檢等部門在實驗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對實驗區的土地進行管理,並負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征收和補償工作;

(六)審批、管理實驗區內的投資項目;

(七)履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管委會與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管理委員會實行壹個機構、兩塊牌子,行使綜保區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第八條 實驗區在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自主設立、調整工作機構,並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管委會的工作部門行使省轄市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管理權限。第九條 管委會依法公布行政權責清單,推行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工作機制,優化執法環境,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條 實驗區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公***服務職能,註重事中事後監管,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辦理規範化、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的實驗區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實驗區負責實施。具體審批事項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對外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由實驗區實施的事項,實驗區享有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直報權。第十壹條 探索體制機制創新,授權實驗區設立具有特定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第十二條 深入推進實驗區人事及薪酬體制改革,創新選人用人機制,可以實行人員聘用制、崗位聘任制、績效考核制等,探索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有條件的兼職兼薪等多種薪酬方式,激發實驗區的活力和動力。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實驗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鄭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實驗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實驗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實驗區周邊區域的城市規劃應當與實驗區總體規劃相協調。涉及到實驗區規劃的市、縣(區)應當嚴格遵守規劃方案,不得私自出讓土地、改變規劃用途。機場規劃、綜保區規劃等應當與實驗區規劃銜接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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