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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的民事訴訟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1.鄭州的民事訴訟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民事訴訟律師壹般怎麽收費?1,不涉及財產關系:800元~ 10000元/件;2.物業關系: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 ~ 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以下比例分期遞增計算。(1)10001元-100000元,5% ~ 6% (2) 100001元-1000000元,4% ~ 5。3% ~ 4% (4) 5000001元-10000000元,2% ~ 3%(5)100001元-500000000元,1% ~ 2。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僅涉及人身關系或者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支付的。非財產案件涉及財產糾紛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集。根據賠付方式,非財產案件按照以下標準賠付:1。每起離婚案件賠付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三、訴訟費如何承擔?訴訟費用負擔是指在訴訟結束時,由哪壹方承擔訴訟費用。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確定訴訟費用負擔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遵循的壹般原則,我國也采用這壹原則。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因為壹般情況下,是敗訴方的過錯導致了糾紛的發生和訴訟的進行,所以訴訟產生的各種費用都應該由他來承擔。但在壹些訴訟中,當事人並非完全敗訴或完全敗訴,往往有各自的勝敗方,因此訴訟成本需要分攤。在其他情況下,敗訴方在實體上沒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考慮訴訟費用應由實體上有過錯的壹方承擔。此外,訴訟可能以原告撤訴或達成調解協議而終結。在這些案件中,訴訟費用的負擔是特殊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首先,這個如果根據不同情況收費的話,涉及到財物的話壹般在1000元以上,不涉及財物的話在1000元以下。另外,我會向妳介紹如何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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