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部門:土地使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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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並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變更的規劃條件及時通知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予以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擴展數據:
沒有房產證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造成的:
1.18房產證無法辦理或長期無法取得的情況。
1,開發企業已破產或被取消資格,無法繼續辦理房地產權屬;
2.開發商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施工隊,債務尚未還清;
4.開發商未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重復銷售房屋(無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該建築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未取得建築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有面積誤差的,壹定範圍內的超出面積需要按規定補交或返還。面積誤差不解決,會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未按總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大確認”;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發生糾紛,本應發給小業主的房產證沒有發放;
13,房屋契稅未交;
14,公共維修基金未交付;
15.辦理房產證提交的文件不合格的;
16,個別購房者入住後違規建房,導致規劃部門不予發放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辦理;
18,辦理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
出現這些情況有四個原因:
第壹種是開發者造成的,這是主要原因,也是實踐中問題最多的壹種,比如上面列舉的1-12。
第二種是買家自己造成的,比如上面列舉的12-16。
第三種是房產證辦理部門造成的,比如上面列舉的17型。
第四種是代理人造成的,比如上面列舉的18型。
鄭州市政府服務網-融和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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