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是什麽
知識產權保護 範圍為: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專利權、工業版權、商標權、商號權、產地標記權、商業秘密權以及各種反對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八百四十四條 技術合同訂立的目的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是什麽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即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按照巴黎公約第壹條的規定,專利保護的對象僅指發明,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與發明並行的工業產權保護的客體。因此,大多數國家僅把發明作為專利保護的客體,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則分別另行制訂與專利法平行的法律來保護。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三種工業產權的客體,這三者在我國專利法中統稱發明創造。應當註意的是,在我國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雖可加以保護,且在這兩者的後面也加上“專利”二字,但不能認為是巴黎公約中所說的專利。
(壹) 發明
關於發明的概念,即什麽是發明,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尚無定義,只有少數國家的專利法對發明直接下了定義,但表述則各不相同,為了全面理解發明的實質內容,現舉以下幾例: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可以獲得專利的發明是指新穎而有用的制造方法、機器、制造品、物質的組合,或者它們的新穎而有用的改進。
日本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術創造。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主持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範法第112條規定:發明是發明人的壹項思想,能在實踐中解決技術領域的某壹特定問題。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發明是發明人的壹種技術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規律做出的能夠解決技術領域某壹特定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或稱技術構思。發明又可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其相應的專利通常分別稱為產品發明專利和方法發明專利。
(二) 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也是人們的壹種技術思想或技術方案,俗稱“小發明”。它與發明並無本質上的區別。但它與發明也有以下幾個不同點:
壹是實用新型僅限於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發明,也就是說,它只能是對機械、設備、裝置、器具、日用品等產品的新的設計,因此,工藝方法發明不能以實用新型專利保護;二是實用新型壹般比發明的創造性要低壹些,以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為例,發明應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應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三是在對實用新型的保護方式上,有的國家是以註冊或登記的方式保護;我國對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實質上也是壹種登記方式,因為我國專利法雖然規定了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專利性條件,但同時又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只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專利性審查,只要經形式審查合格即可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至於其是否符合專利性條件,壹般是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解決;四是法律對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比發明要短得多。
(三) 外觀設計
我國專利法把外觀設計也作為專利保護的客體。關於何為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WIPO主持編著的《知識產權法教程》指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屬於美學領域,但是同時是作為工業或手工業制造品的式樣的。壹般說來,工業品外觀設計是有用物品的裝飾的或美學的外表。裝飾的外表可以由物品的形狀和、或圖案和、或色彩組成。裝飾的或美學的外表必須對視覺有吸引力。”對外觀設計實行保護是為了不許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物品上進行復制。在保護方式上,大多數國家是采用註冊制或登記制,我國專利法規定的方式實際上也實行註冊制,要求申請人提交表示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的圖片或照片,寫明該外觀設計所使用的產品。
專利的形式有很多種,但是不管哪壹種,只要通過國家專利局申請下來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專利申請,每年都是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是按照件收取的,小型微利企業,壹般會減免很多稅收,管理費用是壹年進行支付壹次,專利局不開發票開收據。
三、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必須嚴格遵循刑法的壹般原則
刑事司法原則是指刑事司法過程中應當普遍遵守適用的壹般性規則,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以及疑罪從無等,這些原則貫穿於刑事司法的始終,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和靈魂。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不同,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的權利邊界常常不夠清晰且具有相對不穩定性,因此較之壹般刑事案件,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罪與非罪的判斷標準具有特殊性和相對復雜性。盡管如此,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依然屬於刑事司法的範疇,必須嚴格遵守刑事司法的壹般性原則。我國實施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並存的“雙軌制”執法模式,司法保護本身有民事、行政、刑事保護三種方式,而以剝奪人的自由與財產為刑罰手段的刑事司法,是其中最為嚴厲且最為昂貴的保護方式。因此,當保護知識產權需要動用刑罰手段時,必須采取更加嚴格的司法標準,準確把握好刑事保護的邊界。
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目前爭議最多的領域是著作權刑事保護。我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於“其他作品”這壹兜底條款範圍的理解,直接關系到著作權刑法保護的範圍,理論界與實務界均爭議很大。壹種觀點認為,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明確列舉的刑法保護作品的類型過於狹窄,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斷花樣翻新,已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著作權權利保護內容的司法需求,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壹切受保護的作品類型都應當納入刑法“其他作品”的保護範圍,具體而言,除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明確列舉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外,還應當包括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口述作品,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而另壹種觀點則認為,只有與刑法明確列舉的作品具有性質大致相當、危害後果大致相當的作品才可以納入刑法的保護範圍。對此,筆者認為,對於“其他作品”的理解,應當采取更加嚴格限縮解釋的立場。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司法職權問題,即明確司法裁判對於適用此類刑法兜底條款的解釋權限。
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制定時可能的不周嚴性,以及法律制定後社會情勢的不斷變化,具有保持法律相對穩定性的作用。兜底條款純粹是壹個立法技術問題,為法律解釋機關留下解釋法律的空間。法律解釋機關僅包括全國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不包括辦理具體案件的審判組織。最高司法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對法律條款的適用做司法解釋,並報經全國人大備案和審查。著作權的刑法保護範圍是否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行修訂或擴張,應當由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解決,而在此之前,在個案審理中裁判者隨意將刑法條文明確列舉之外的作品納入刑法保護範圍並定罪判刑,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同時也超越了刑事司法的權限。因此,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隨意擴張適用刑法兜底條款,這是刑事保護的邊界之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