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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協議辭職

1.只能說有的條款有效,有的條款無效。

2.勞動合同期內遵守約定。公司願意支付勞動合同期外經濟補償金的,應當遵守;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不遵守。

3.這是競業禁止條款,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5.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擴展數據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的發明和科研成果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要求設計開發業務、生產和科研項目,並將生產、業務、設計和開發的成果和資料提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與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第三方設計開發新產品和撰寫論文發表。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擁有的不為公眾所知的商業秘密。

6.雙方約定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乙方不得受聘於其他生產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並存在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也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擔任保密崗位,並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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