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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法院開庭的案子,移交到中院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移到上壹級法院審理肯定是基層法院管轄不了的、重大影響的等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範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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