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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創新的作用

編者按: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鐘發[2006]4號)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精神,科技部研究制定了《條例》,進壹步加強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保障各方的知識產權權益。

從浪客與華旗在u盤上的專利之爭,到最近達能與娃哈哈的商標之爭,“知識產權”壹詞不斷見諸報端。當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與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壹起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三大支柱。當前,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和發展進入了前所未有的活躍階段,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和貿易中的地位得到了歷史性提升,成為推動壹國經濟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發展科技、經濟和增強國力的必然選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已經成為壹個企業乃至壹個國家在競爭中取得優勢的關鍵因素。

在國際科技合作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是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維護國家利益、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保護中國創新成果的重要內容。為明確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處理原則和管理措施,妥善處理相關知識產權事宜,依法保護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發展,推動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

如今,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進壹步加快,各國之間的關系通過貿易與合作密不可分。壹些經濟強國通過知識產權的強大優勢占據著強大的角色甚至壟斷了產業的發展,因此如何在國際合作的過程中保護本國的利益成為各國政府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國際科技合作中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性也要求國家政府參與其中,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在遵守國際條約的同時有效保護國家的利益和安全。科技部在《若幹規定》管理辦法中,對國際科技合作中的部分知識產權管理作了如下規定:

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

科技部代表中國市政府與其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簽訂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含議定書)所列的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由科技部組織實施;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部門間科技合作協議(含議定書)和省級人民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省際間國際科技合作協議(含議定書)所列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的國家科研計劃和其他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未納入本範圍的其他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原則要求

全面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協議談判以及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申請、組織實施、評估驗收、監督檢查等方面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

處理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問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協議、信守承諾的原則,遵守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國或合作國簽署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管理部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或者委托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和鼓勵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參與國際科技合作,妥善處理與其他合作方的知識產權關系和合作過程中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擔單位要重視和加強知識產權工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大知識產權工作投入,設置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制定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成果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和方案,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和能力培訓,提高處理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涉及知識產權事務的能力和水平,切實維護我國合法權益。

簽訂協議和洽談合作項目時對知識產權的要求。

1.負責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或者部門間、省際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際科技合作擬開展領域和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或者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和專家研究提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談判原則和具體方案,作為談判確定國際科技合作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參考依據之壹。

2.簽署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或者部門間、省際間國際科技合作協定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國際科技合作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作出事先安排,並與外方協商達成知識產權條款或者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確保中方能夠有效掌握並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權益。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中的知識產權要求

對於必須掌握自主知識產權或有明確技術指標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人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明確項目擬實現的知識產權具體目標,包括通過研發可獲得的知識產權種類、數量、獲取階段等,並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

項目立項過程中的知識產權要求

1.項目管理部門要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和分配知識產權工作經費作為選擇和確定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和項目承擔者的重要指標,在與項目承擔者簽訂的任務書或項目合同中明確規定項目承擔者的具體目標、保護方式、屬於中方部分的權利歸屬和分享以及管理責任。

2.項目承擔單位與國外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時,應按照本規定在項目合作協議中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合作中涉及或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權利分配、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知識產權事項做出具體約定,並按原項目申請渠道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組織和實施中的知識產權要求

在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過程中,項目承擔者應當認真履行以下知識產權管理責任: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或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負責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

2.開展知識產權知識教育和能力培訓,提高參與項目實施的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管理水平;

3.嚴格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外科技合作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科技秘密和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不受損害;

4.及時履行知識產權的申請、註冊、登記等保護程序,使項目實施各階段產生的各種形式的研究成果得到及時、準確、有效的保護;

5.采取其他必要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相關知識產權列入國際科技合作項目預算,相關知識產權事務費列入預算,用於項目研發過程中中國需要支付的專利申請等知識產權事務。

項目驗收中的知識產權要求

項目管理部門在組織項目驗收時,應根據需要,在任務書、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和管理責任的基礎上,聘請知識產權專家或委托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對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情況進行評估。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誰所有?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中方所有,除非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且在任務書、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中另有約定,符合國家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歸屬規定的,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以固定價格入股,並獲得相應利益。

在壹定情況下,國家保留根據需要無償使用、開發、有效利用和獲取利益的權利。

十四、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成果,按照合作雙方的協議確定相關知識產權的歸屬。申請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壹般屬於合作各方,可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各方合作單位在各自境內代表全體合作者申請專利,並在獲得專利後許可他人實施,由此獲得的經濟利益按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2.申請專利時成就者的排名應當根據成就者的貢獻大小確定。在難以區分貢獻的情況下,在本國境內申請專利的,可以以自己的成果作為第壹完成人在第三國申請專利,由雙方協商決定,也可以以承擔專利申請費和維持費壹方的成果作為第壹完成人。

3.合作壹方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另壹方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該成果被授予專利權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壹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4.合作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另壹方或其他各方有充分理由的,不得申請專利。

5.任何合夥人向第三方轉讓* * *擁有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時,應通知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6.合作各方中的任何壹方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並由合作各方共同確定專利實施費的標準。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由合作各方根據協議規定合理分享。

7.在確定專利使用費的分成比例時,要考慮合作各方提供的人力、資金、儀器、設備、信息等物質條件。

知識產權成果管理

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後,應當在收到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權登記證書、軟件登記證書、商標註冊證書等確認文件後壹個月內,將取得的知識產權相關信息書面報告項目管理部門。

在國際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識產權壹詞應始終放在重要位置。雖然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日益完善,但知識產權制度的適用也會因為國家間科技水平的不平衡而造成不平等。因此,我們必須強調政府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的積極作用。

延伸閱讀

知識產權,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

21世紀以來,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作為鼓勵和保護創新、促進人類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壹項基本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地位得到了歷史性的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使我們的社會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顯示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只有擁有知識產權,才能擁有國際地位和尊嚴”的規則在IT行業得到了充分驗證:在當今的信息時代,沒有知識產權往往意味著什麽都沒有。相反,擁有壹項核心技術可以讓妳富甲天下。

什麽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在智力創造或創新活動中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智力成果權”和“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由發明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電影攝影等組成的工業產權。由於全球科技和經濟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和內容也在不斷擴大和深化,這不斷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新的課題。

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無論是版權還是工業產權,都有很多相似之處。知識產權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適當性:適當性也被稱為壟斷或排他性。是指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對其權利客體(如專利、註冊商標等)享有實施、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其他人想要享有這壹權利,他們必須獲得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同意。這種排他性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著作權和註冊商標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使用。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規定的。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對權利人的壹種限制。是指任何國家和地區授予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家和地區具有排他性,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具有排他性,即不受法律保護。

時效性:時效性是指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受時間限制的。超過規定時間,將不再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超過各自的年限,就不再被稱為專利,也不受專利法保護,從而成為公共財產。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但期滿前可以續展十年,而且可以壹直續展。期滿前不辦理續展手續的,該註冊商標權自動失效。這不同於專利權的保護期。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復雜,其對作品的修改、署名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不受時間限制,但作品的使用權、發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是作者生前和死後50年。

知識產權國際化

知識產權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企業擁有專利權的數量和質量是創新能力的標誌。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上存在大量涉外因素。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指依據知識產權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企業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中國人,也有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中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非常普遍。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知識產權分為兩類:壹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標、服務標誌和制造標誌)。

工業產權是壹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業和商業本身,還包括農業、采礦業和運輸業。另壹種是著作權,又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件等方面的專有權利,以及由此衍生的鄰接權。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和國際條約。

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

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可以在國內外多方面流動,科技文化藝術沒有國界。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通訊的發展,促進了全球科技文化藝術的交流,出現了各種報刊雜誌、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互聯網等,使得在壹國獲得的壹項知識產權很容易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和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化國家來說,嚴格的地域性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壹方面,他們要把自己的先進科學技術、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學作品送到國外去占領國際市場。另壹方面,我害怕這些智力成果在所在國不受法律保護,甚至被免費使用,從而增加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自己國家獲得的這些權利,也是可以受到外國相關法律保護的。這樣,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就出現了。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非常重要。除了通過國內法保護涉外知識產權外,壹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署和制定了許多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在國際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采取了壹系列重大措施,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以鞏固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正在成為各國增強本國經濟、科技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維護自身利益和經濟安全的戰略資源;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趨勢加快,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各國科技、經貿、文化合作與交流的重要內容;隨著信息技術、生命科學、海洋技術、新材料技術等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各國加強了知識產權立法工作,知識產權保護範圍不斷擴大,保護水平和力度不斷增強;知識產權正在成為各國企業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知識產權的申請或註冊數量迅速增加,掌握和控制關鍵領域和前沿技術的知識產權成為各國競爭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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