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法律保護。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這種權利就會自行消滅,知識產品就會成為全社會的財富,為全人類所使用。
從表面上看,知識產權可以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合法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壹種客觀的、自由流動的信息。壹旦作為信息的知識被傳播,提供這種信息的人就不能獨占地控制這種信息。那麽這些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信息創造者的財產。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專有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創造了壹種前所未有的產權形式。
三種主要的知識產權是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和商標權也統稱為工業產權。專利權是指在發明創造的內容向社會公開,並且該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法定利益的前提下,國家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壹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或獲得專利,成為專利權的主體。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權的主體不等於專利的發明人或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