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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知識產權與所有權有什麽區別?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

(1)知識產權具有時效性。知識產權有法律保護期。壹旦有效期限屆滿,權利將自動終止或消失,相關的智力成果將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2)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依據壹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在這方面,知識產權不同於財產權。

(3)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智力成果可以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所以大多數知識產權具有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其排他性使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人不可能同時擁有相同的智力成果。

(4)知識產權必須由法律直接確認。知識產權沒有形式,不占空間,難以實際控制。因此,雖然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但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對自己頭腦中的知識和智慧都享有民事權利。法律只承認這種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不是智力本身。因此,知識產權的承認和保護通常需要直接和具體的法律規定。

(5)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財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壹種無形的精神財富。客體的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和特征,也是這種權利區別於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標誌。

與所有權的區別:

知識產權法是指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征非常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範,也有公法規範。既有實體規範,也有程序規範。但是,就法律部門的歸屬而言,知識產權法仍然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範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中公法和程序法的規範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私權服務的,並不占主導地位。

所有權:對物的占有和收益的處分權,屬於物權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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