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法律主觀:

(壹) 知識產權 的性質 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其具體表現為: (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 (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 (二)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壹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 商標權 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壹個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上一篇:政治論文
  • 下一篇:擁有知識產權的海歸就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