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壹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壹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2、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壹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知識產權意義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力.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意義:(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知識產權是什麽意思?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壹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
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壹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壹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
在二十壹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壹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知識產權的真正含義是什麽?
壹般說來,財產有三類: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其中後者即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 ”和“版權 ”。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壹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壹切其他權利。總之,知識產權涉及人類壹切智力創造的成果。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3種特征:1,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獨占性或專有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3,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壹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為了保護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發明創新,早在壹百多年前,國際上已開始建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1883年在巴黎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在瑞士伯爾尼簽署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馬德裏簽署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此外還先後簽署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25年)、《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裏斯本協定》(1958年)、《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