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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行使方式

1、本人利用

是擁有知識產權權利人積極直接實施知識產權、消極間接實施知識產權和禁止他人侵權使用。

2、他人利用

是指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出資、信托、拍賣、質押、商業特許經營、捐贈、強制執行、破產處分等權利。

在他人利用中許可和轉讓時知識產權最主要、最基本的利用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類型

1、獨占許可,排除許可人自身以及許可第三人使用知識產權客體;

2、排他許可,許可人自身可以使用,但不允許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3、普通許可,許可人自身可以使用,也可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4、分許可,是指被許可人經過許可人同意,並在許可合同中註明,可以再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有人的同意。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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