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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怎麽處理?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基本概念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系新類型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才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壹類案由正式寫入規定。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中並沒有關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專門規定。從性質來說,惡意訴訟的實質是壹種對訴權的濫用。

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可以界定為:行為人由於過錯,無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合法合理依據提起、進行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致使他人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行為,或者出於某種不法目的,進行訴訟程序致人損害的行為,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惡意訴訟和知識產權濫用訴訟程序。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怎麽處理

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涉嫌侵犯其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證據、財產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即使在最終的判決中其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輕易認為其訴訟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專利惡意訴訟從權利的行使角度來說是對專利權的濫用,因此專利法往往也是規制專利惡意訴訟重要的制度資源。目前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權人的惡意訴訟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情況,規定了專利權宣告無效對於判決、調解書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對於判決、調解書發生效力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情形,亦針對惡意訴訟專利權人規定了壹定程度的懲罰措施。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違法性並非在於提起訴訟本身,因為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違法性主要體現在訴訟的提起在客觀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礎,也即沒有任何壹個理性的訴訟當事人會認為該訴訟有成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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