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依賴於外力的幹預,同時,它更依賴於市場信用的形成,而在市場信用的形成過程中,市民之間遵循壹些基本原則進行自律是其關鍵,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從這壹條規定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家權力的介入較多,在眾多的領域中,市民的自律是至關重要的,而市民的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則顯然深深地打下了民法基本原則的烙印,這與知識產權法是相通的。正是在***同原則的指導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才能完成其***同的立法目的,這是壹脈相承的。
知識產權是壹種包括“行”與“禁”兩方面權能的權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權他人實施其權利,另壹方面,他人如未經其允許而實施其權利,則他可自己或請求國家權力進行禁止;而在不正當競爭法中,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顯然與此不同。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名稱中我們可以明顯地體會其立法目的及精神均在於“反”,也即只有在存在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啟動,才能去禁止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這種權利必須依賴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能存在,並且,它只有“禁”的內容而無“行”的內容,也即是說,“不正當競爭法能夠給智力和工商業成果開發者帶來的只是壹利有限的、相對的、幾乎沒有什麽排他性質的利益。這是壹種消極的、被動的保護,只有在個案發生時經法院確認才能發揮效力”,而知識產權法則在為智力和工商業成果開發者帶來消極的被動的保護的同時,更帶來了壹種積極的、主動的保護,而不是如有的學者所認為的那樣,“例如版權,只有在版權人的權益受到他人違反版權法行為的侵害時,版權人才能在提起訴訟加以制止的過程中顯示出自己的權利人的地位”,事實上,“禁”的方面僅是知識產權權能的壹部分,作為私法,知識產權法更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行”的權利,這壹點可以從世界範圍內的立法得到印證:我們可以發現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幾乎均為禁止性規範,而知識產權法則更多為授權性規範,這正是這兩者的不同立法基點與切入點。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知識產權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到實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審理案件。
第七條 知識產權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