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指著作權法所確認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此項權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或讓與或按繼承法規定的方式取得,他人均無權行使,否則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二)
專利權是指依法批準的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壹定年限內享有的獨占權或專用權。專利權是壹種專有權,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專利三性,分別是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註冊人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標權是壹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
(四)
商業秘密的特點:
壹、秘密性
商業秘密必須是不為公眾知悉的信息,這是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征。不為公眾所知悉不是指不為壹切人所知悉,而是指不為權利人以及相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知悉。比如企業內部接觸商業秘密的員工、合作企業等知悉商業秘密,不代表該商業秘密為公眾知悉。
二、價值性
商業秘密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包括現實的經濟利益以及潛在的經濟利益。商業秘密的價值性通常是權利人在市場競爭中優勢地位的保障,壹旦發生侵權,必然導致權利人的利益受損。
三、信息性
商業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它是商業活動中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
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業秘密所具有的本質屬性。權利人必須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障商業秘密不被公眾知悉。
五、實用性
商業秘密必須是能夠在經營中運用的,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使用價值,客觀上具有具體性和確定性的方案或信息。體現為:配方、圖樣、程序、方法、技術、編輯物、工序、設計等。商業秘密必須能夠運用到壹定行業,沒有實用性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不能稱之為商業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則,如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五)
物權與知識產權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權利的對象或者標的不同。物權的對象是動產和不動產以及其他實實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識產權的對象則是不含物質實體的思想或者情感的表現形式,是客觀存在,是非物理的虛擬的“物”。
2,物權與知識產權雖然同為絕對權利,但是在獨占性、專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識產權顯然要弱於物權。物權人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會公眾和國家的利益,不違反公認的社會公序良俗,其為這些行為的權利是絕對的和排他的。其他人無權為與物權人相同的行為,法律也沒有任何具體明確限制物權人權利的制度。知識產權人——主要是創造性智力成果的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為,除了要考慮和遵循與物權人行使物權的相同約束條件之外,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等制度。也就是說,法律賦予物權人的權利,權利人以外的人是不可以形式的。但是,知識產權卻不是這樣。法律原本賦予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利人的權利,其他人卻可以依據同樣是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制度的支持,行使依法原本屬於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換而言之,法律把某種權利同時賦予權利人和權利人以外的人。這種情況在物權法中是沒有的。
3,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占有實現,知識產權則須仰仗法律的保障。物權的對象通常是有形體的物質實體,物質是特定的,通常可以被權利人實際占有和控制。物權人占有和使用其標的物時,則在事實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時占有和使用其標的物的可能。但是,知識產權的對象只是壹種結構和形式,壹旦被設計出來,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載體存在,只要被公開,則很難被權利人實際控制占有。也就是說,作為壹種表現形式,只要找到得以支撐其存在的載體,就可以再現,從而在理論上具有無限的再現性的特點。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不同於物權。這也是知識產權極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4,當知識產權於物權發生沖突時,知識產權通常要讓位給物權。在壹實體物上可以並存著物權與知識產權,但是,附著於特定物質載體之上的知識產權,同它所附著的載體之物權,也是可以分離的。在這種物權和著作權分別屬於不同的主體的情況下,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接觸或者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和物權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就此達成壹致時,著作權會因物權的對抗而無法實現。
5,知識產權的期限不同於物權的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壹定的期限,期限屆滿,權利歸於消滅。物權則無此法律規定,物權的期限與物的自然壽命競合。
知識產權作為壹種財產,其價值無論是質的規定性還是量的規定性,都不同於物權。物,作為勞動產品,其價值的質的規定性取決於人的勞動,量的規定性則取決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物也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但終究不是無價的,它不能用相對價值的原則來表現價值和衡量價值量。我們也不能為任何創造性智力成果確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知識產權作為壹項菜場,其價值是通過人們對其對象,既結構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現出來的。人們對它的任何利用,都需要借助壹定的物質載體來實現。我們正是從二者的關系中,找到知識產權的價值和價值量的。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價值的質的的規定性是通過其載體價值的折射而轉化出來的。知識產權的價值量,則取決於其對象被社會利用的程度和範圍。由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可以無限地復制自己,它可以通過大量地出賣自己獲得財產收益。如果需要,這種收益可以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地方反復多次獲得。使用的結果非但不會造成財產的減少,反而會增加。這和物權也有很大的區別。
(六)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判定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法。商?因此?,?馳名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決定了它的受保護範圍時:
1、對獨創性較強的商標?,?其保護範圍應當較寬?,?可以擴大到較多的類別甚至是全部的類別;對獨創性較弱的商標?,?其保護範圍應較窄?,?可以只集中在與其使用商品相關的類別?法。
2、對馳名程度高的商標?,?其保護範圍應較寬?,?可以擴大到所有類別;對馳名程度低的商標?,?其保護範圍應窄於馳名程度高的商標?法。?
3、對使用在生活資料類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其保護範圍應較寬;對使用在生產資料類商品上的商標?,?其保護範圍在壹般情況下應窄於使用在生活資料類商品上的商標?法。
4、在已認定的馳名商標中?,?有些是由幾部分組成的?,?甚至包括幾個商標?,?對他們的保護應根據各部分顯著性的強弱、知名度的大小來確定範圍?法。商?其確定範圍的原則同上?法。
5、對於那些自身顯著性較弱的馳名商標?,?在保護時應充分考慮到其由於使用而產生的顯著性?,?特別是某些特定的字體已經在使用中產生了很強的顯著性?法。商?因此?,?絕不允許他人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的字體?法。
6、判定商標的近似程度時應考慮到所判定的商標指定的商品與馳名商標核定商品的關系?法。商?對於在類似或相關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判定是否近似時應從嚴掌握;對於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判定是否近似的標準應從寬掌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