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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分析:(壹)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壹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壹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壹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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