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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院有哪幾個

對於法院的種類和層級這壹問題,總的來說是由最高法院、地方各級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構成。其中,地方各級法院分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級別上就是四級:基層法院(縣級),中級法院(地市級)、省高院(省級),最高院。

具體到類別上就是專門法院的類別,目前主要的專門法院有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等。

其中軍事法院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海事法院分別設在廣州、上海、武漢、青島、天津、大連等口岸城市。

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在各個鐵路管理局中設立的終極鐵路運輸法院和在鐵路管理分局設立的基層鐵路運輸法院。

森林法院主要包括基層法院:林區人民法庭,森林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內設的林業審判庭,高級法院內設的林業審判庭。

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誌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壹步。

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坐落於北京市海澱區彰化路18號,內設4個審判庭,技術調查室和法警隊,2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壹是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二是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需要;三是提高知識產權審批水平的需要。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級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主要審理各類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顧審理其他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按照特別法設立的專門法院,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與其他的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獨立性,它設有壹位專門的首席法官、司法會議和通過獨立於東京高等法院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司法會議解決司法行政問題的管理者。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是壹個專門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並且依據法院組織法的特定條款而成立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區別於其他高等法院的明顯特點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案件,包括某些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著作權或商業利益的案件,同時,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權力處理司法行政事務。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監督。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審法官、合議庭的主體地位,努力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二十四、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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