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麽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原則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認定事實,忠於事實的真相。這也是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條件。
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地適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確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準繩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序法。
2、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是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的原則是指任何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違法犯罪都應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論當事人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何差別,不論其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容許當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容許因人而異,不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受對等原則限制外,在適用法律上也壹律平等。任何當事人就同壹性質的糾紛尋求解決時,均應享有相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權利,只要糾紛事實相同或相近,就應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後果。
3、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
由於知識產權糾紛的復雜性,科技迅速發展等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立法滯後,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為價值取向的法律卻不壹定帶來公平。要解決法律與公平之間的矛盾,就要借助於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於兼顧公平合理原則的適用,應立足於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並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及在程序上的具體要求,這樣既能嚴格依法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能在顯失公平的個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顧公平合理,真正實現對公平價值的追求。
二、知識產權權益
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壹)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
三、知識產權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去了舊款關於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意味著企業可以100%用知識產權出資。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文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壹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