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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自什麽起施行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目錄和部分詳細內容: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日常檢查,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電梯選型、配置進行監督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梯改造、修理資金使用管理機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電梯事故救援處置。

教育、商業、衛生計生、交通、旅遊、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確保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安全。

第六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專業知識的宣傳。

第八條 鼓勵電梯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九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組織教育培訓和咨詢,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十條 電梯生產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書。

第十壹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

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完成後,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將電梯出廠資料、電梯安裝技術資料、電梯安裝自檢報告、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並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電梯安裝單位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除電梯安裝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調試、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電梯。

第十四條 電梯改造、修理完成後,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應當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十五條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並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壹)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選型和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報審。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

禁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書面說明電梯投入使用日期。

電梯使用登記信息變化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後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管制度,制定電梯使用操作規程,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法設立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對其使用的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三)對其使用的電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

(五)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狀況的日常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

(七)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立即安排電梯作業人員采取措施組織救援,並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撫工作;

(八)在電梯轎廂內設置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並24小時專人值守;

(九)將電梯層門專用鑰匙、轎廂控制開關鑰匙、機房鑰匙和扶梯(人行道)專用鑰匙交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作業人員保管和使用;

(十)保證電梯機房空氣調節器、電梯轎廂照明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十壹)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不少於壹次應急救援演練;

(十二)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並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十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壹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

第二十二條 電梯機房設置在頂層或者屋頂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

......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不得改變電梯性能參數;電梯性能參數改變的,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電梯改造的相關規定辦理。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應當采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的使用功能,並在報廢後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

......

第二十五條 電梯發生事故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

......

第二十七條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由電梯產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電梯產權人組織落實所需資金。

......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過程中,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並作出記錄;

(二)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包括技術升級、技術培訓、技術資料和必需的電梯部件等);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不得設置電梯密碼等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

電梯制造單位註銷、失蹤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制造單位承擔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 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壹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當場更正的,經更正後,應當當場受理;

(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視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檢驗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送達電梯使用單位。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項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存在壹般事故隱患整改事項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事項,需要進行改造、重大修理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要求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是否合格進行現場核查,電梯使用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經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作出檢驗不合格結論。

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期限不計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期限。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立即書面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收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告知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必要的電梯檢驗現場條件。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檢驗現場條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進行檢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內容不完全的,視為滿足檢驗條件。

第三十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測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檢測服務,並對檢測結論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二)嚴重事故隱患,是指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部件拼裝電梯;電梯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電梯發生事故後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電梯因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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