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中對知識產權的歸屬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是:出售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知識產權的銷售是壹種權利銷售。涉及權利主體轉換的合同法律關系,在相關法律中壹般稱為權利轉讓。
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知識產權保密
1.《勞動合同法》規定: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東升鑄造廠與王輝簽訂的模具新技術保密協議屬於競業禁止協議性質。
2.《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所謂違規,是指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行為。
3.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並有壹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最長不超過兩年。
三。什麽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又稱“知識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設計、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馬克·萊姆利教授介紹,196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知識產權”壹詞被廣泛使用。
知識產權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現在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現象越來越多。現代專利制度產生於17世紀上半葉。百年後,“專利說明書”制度應運而生;壹百多年後,出於法院處理侵權糾紛的需要,產生了“專利權利要求”制度。21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無處不在。我們可以看到它在商業競爭中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構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和原產國,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知識產權是對勞動者勞動成果的壹種鼓勵和所有權,也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員工在單位服務期間的勞動成果的所有權,即其知識產權,也應包括用人單位。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的問題,需要就此問題與勞動者達成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