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也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是指人們通過智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或精神產品,依靠智力成果產生的權利叫知識產權,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智力成果權又稱知識產權,是指對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智力成果具有下列特征:創造性。是指以前未曾出現過的智力勞動成果,具有創新和突破的特點。人類的智力成果雖具有繼承性,但智力成果要成為權利標的應具有創造性。各項具體的智力成果要求的創造性不同。壹般而言,專利發明要求的創造性最高。壹項發明要得到專利保護,必須具備新穎性、先進性等條件;它必須是該技術領域中先進的、前所未有的科學技術成就,它所體現的技術思想、技術解決方案,必須使某壹領域的技術發生質的飛躍。著作成果要求的創造性次之,它要求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獨創性,必須是作者創造性勞動成果。商標標記要求的創造性再次之,僅達到易於區別的程度即可。非物質性。智力成果是壹種非物質化的知識形態的勞動產品。人們對其占有不是具體實在的控制,而是表現為認識和利用。但智力成果總要以壹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文學作品表現為小說、詩歌、散文等;商標表現為壹定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
智力成果權通常又叫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在臺灣和香港,通常把知識產權,稱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壹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壹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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