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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和智力成果權有什麽區別?

智力成果也是知識產權的壹種。

是指人們通過智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或精神產品,依靠智力成果產生的權利叫知識產權,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

智力成果權又稱知識產權,是指對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

智力成果具有下列特征:

(1)創造性。是指以前未曾出現過的智力勞動成果,具有創新和突破的特點。人類的智力成果雖具有繼承性,但智力成果要成為權利標的應具有創造性。各項具體的智力成果要求的創造性不同。壹般而言,專利發明要求的創造性最高。壹項發明要得到專利保護,必須具備新穎性、先進性等條件;它必須是該技術領域中先進的、前所未有的科學技術成就,它所體現的技術思想、技術解決方案,必須使某壹領域的技術發生質的飛躍。著作成果要求的創造性次之,它要求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獨創性,必須是作者創造性勞動成果。商標標記要求的創造性再次之,僅達到易於區別的程度即可。

(2)非物質性。智力成果是壹種非物質化的知識形態的勞動產品。人們對其占有不是具體實在的控制,而是表現為認識和利用。但智力成果總要以壹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文學作品表現為小說、詩歌、散文等;商標表現為壹定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

(3)公開性。權利主體在對其智力成果取得專有權或者專用權前應將該成果向社會公開(商業秘密除外)。就專利產品而言,公開是指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構思和技術方案以公告的形式進行公布。商標專用刃為了使自己的商標與他人商標區別開來,就必須公開使用自己的商標。至於作品,作者創作目的之壹,就是為了使之傳播。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壹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壹段時間部分互聯網公司如:騰訊、阿裏等,也將其簡稱為IP)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壹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壹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壹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主要特點

⑴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壹方面,知識產權是壹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壹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壹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壹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壹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壹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壹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壹,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準,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壹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壹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征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征:

壹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壹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專註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蘭臺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的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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